ofo軟件用戶注冊協議條款引質疑,或為霸王條款
來源: 編輯:vbeiyou 時間:2018-06-27 08:53人閱讀
非常在線 2018年6月27日消息 近期,ofo一直處于水深火熱之中。事件的導火索則源于一篇《小黃車快黃了》的報道,這篇報道后ofo的新聞便接踵而至。例如資金連緊張,總部大規模裁員,高管層變動劇烈,海外事業部解散,面臨被收購等報道不絕于耳,直至今日,ofo依然處于風口之上。
如今,五花八門的APP越來越多,但每個APP在使用前都會有一個用戶注冊協議條款,而ofo則因這個條款被起訴。按常理來講,消費者一旦出現權益受損,通常會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。而ofo用戶注冊協議卻約定了仲裁的解決方式,并且協議第15條顯示,仲裁應在北京進行,仲裁裁決是終局的,對雙方均有約束力。
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官網信息,消費者陳先生在2018年4月20日,掃碼打開一輛“ofo小黃車”,但在推車的過程中,發現自行車已損壞且不能騎行,陳先生立即關閉小黃車車鎖,整個過程花費時間0分鐘,但“ofo小黃車”依然收取1元費用。
5月5日和6日,陳先生又遭遇了同樣的情形。隨后,陳先生將ofo運營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拜克洛克公司)起訴至法院,要求返還其所支付的3元費用。不過,海淀法院審理此案后,裁定駁回了陳先生的起訴。
原因就在于ofo約定了仲裁條款。據北京市人民法院官網信息顯示,審理過程中,拜克洛克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用戶注冊協議,其中第15條顯示,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,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,按照申請仲裁時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。
據法治周末記者了解,打開ofo的手機App看到,《用戶注冊協議》位于ofo注冊頁面“注冊/登陸”鍵的下方,點擊進去后可以看到該協議共有15條,其中第15條,明確約定了關于法律管轄的前述內容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》第二十六條規定,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,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,人民法院受理后,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,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。
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也表示,關于爭議的解決方式,是選擇仲裁還是訴訟,合同當事人是可以協商確定的。
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陳先生通過用戶注冊協議已經與拜克洛克公司達成了協議,雙方已約定因使用ofo服務所發生的爭議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,故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了陳先生的起訴。
知名IT法律專家趙占領表示,“手機APP運營商提供的用戶注冊協議就相當于電子合同,一旦注冊成功,就意味著APP運營商與用戶之間簽訂了一份電子合同,若出現糾紛,原則上是按照合同約定來解決,除非合同中的內容被認定為無效。”
對此,有消費者就對ofo的做法提出質疑,認為ofo如果和消費者產生爭議,全國任何地方的小黃車用戶若要維護權益,就只能去北京通過仲裁來解決,況且仲裁費用高,小黃車意圖用這樣的條款來限制用戶的維權途徑,有霸王條款之嫌。
并且平臺在用戶注冊時往往會默認勾選注冊協議,此舉也是為防止日后被訴所做的鋪墊。因此,ofo約定仲裁條款是否屬于霸王條款,尚不能妄下定論。但是值得肯定的是,ofo確實沒有以消費者利益為出發點,也未承擔起一個企業應有的責任與擔當。
如今,五花八門的APP越來越多,但每個APP在使用前都會有一個用戶注冊協議條款,而ofo則因這個條款被起訴。按常理來講,消費者一旦出現權益受損,通常會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。而ofo用戶注冊協議卻約定了仲裁的解決方式,并且協議第15條顯示,仲裁應在北京進行,仲裁裁決是終局的,對雙方均有約束力。
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官網信息,消費者陳先生在2018年4月20日,掃碼打開一輛“ofo小黃車”,但在推車的過程中,發現自行車已損壞且不能騎行,陳先生立即關閉小黃車車鎖,整個過程花費時間0分鐘,但“ofo小黃車”依然收取1元費用。
5月5日和6日,陳先生又遭遇了同樣的情形。隨后,陳先生將ofo運營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拜克洛克公司)起訴至法院,要求返還其所支付的3元費用。不過,海淀法院審理此案后,裁定駁回了陳先生的起訴。
原因就在于ofo約定了仲裁條款。據北京市人民法院官網信息顯示,審理過程中,拜克洛克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用戶注冊協議,其中第15條顯示,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,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,按照申請仲裁時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。
據法治周末記者了解,打開ofo的手機App看到,《用戶注冊協議》位于ofo注冊頁面“注冊/登陸”鍵的下方,點擊進去后可以看到該協議共有15條,其中第15條,明確約定了關于法律管轄的前述內容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》第二十六條規定,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,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,人民法院受理后,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,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。
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也表示,關于爭議的解決方式,是選擇仲裁還是訴訟,合同當事人是可以協商確定的。
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陳先生通過用戶注冊協議已經與拜克洛克公司達成了協議,雙方已約定因使用ofo服務所發生的爭議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,故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了陳先生的起訴。
知名IT法律專家趙占領表示,“手機APP運營商提供的用戶注冊協議就相當于電子合同,一旦注冊成功,就意味著APP運營商與用戶之間簽訂了一份電子合同,若出現糾紛,原則上是按照合同約定來解決,除非合同中的內容被認定為無效。”
對此,有消費者就對ofo的做法提出質疑,認為ofo如果和消費者產生爭議,全國任何地方的小黃車用戶若要維護權益,就只能去北京通過仲裁來解決,況且仲裁費用高,小黃車意圖用這樣的條款來限制用戶的維權途徑,有霸王條款之嫌。
并且平臺在用戶注冊時往往會默認勾選注冊協議,此舉也是為防止日后被訴所做的鋪墊。因此,ofo約定仲裁條款是否屬于霸王條款,尚不能妄下定論。但是值得肯定的是,ofo確實沒有以消費者利益為出發點,也未承擔起一個企業應有的責任與擔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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