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人都有手機時代:公共場合拍攝名人明星侵權嗎?回應來了千萬當心
來源:快科技 編輯:非小米 時間:2023-01-13 09:30人閱讀
據紅星新聞報道稱,夏文忠律師認為,偷拍行為是指未經他人同意,以秘密方式對他人進行拍攝的行為,直接侵犯公民肖像權和隱私權。
根據民法典的規定,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。如果偷拍行為給被侵權人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,被侵權人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。
但也有例外,《民法典》在規范肖像侵權行為的同時,又允許了肖像的合理使用行為(《民法典》第1020條中約定的五種情形),根據《民法典》第1020條第(一)項的規定,若民眾出于欣賞目的在必要的范圍內制作、使用、公開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,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,不視為侵權,這也為合理的追星行為提供了一定的空間,但此時需要注意遵守“欣賞”“必要的范圍”和“已經公開”之標準。
至于民眾的拍攝行為是否侵犯了明星或公眾人物的隱私權,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,如果明星或公眾人物的工作行程是對外公布的,且拍攝場合屬于公共場合,這種情況下并不能構成侵犯隱私權。
如果明星或公眾人物的工作行程并未對外公布,亦或是采取了嚴格的保密措施,且拍攝的場合在攝影棚內、室內或者其他非公共場合,那偷拍行為便屬于侵犯隱私的行為。
不過,夏文忠律師也指出,如果明星或者是普通老百姓證實被偷拍,可以果斷拒絕拍攝,并要求對方刪除已拍攝內容。
即便拍攝者是用于個人欣賞,也已經觸碰到了人與人之間的交往紅線,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對他人的騷擾,甚至可能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或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的相關規定,騷擾過分的話可直接報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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